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资金数额;
业务范围;
使用期限;
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证书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