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资金数额;

业务范围;

使用期限;

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证书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