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