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