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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注册资产数额、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注册资产是指设立登记时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各项资产。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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