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外,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