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