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8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