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与司法鉴定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的相关鉴定业务提出投诉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8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