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