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纠正情况。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