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