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或拟聘任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