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