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