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