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