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代表处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标牌,标牌上书写完整的中英文名称。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