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六章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印制、颁发。 第四十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雇员证》,除发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留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第四十五条 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代表执业证和雇员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第四十六条 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和代表执业证遗失的,经公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