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拟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的基本情况;
拟任职务、期限;
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承诺;
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的承诺;
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
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其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
《条例》第八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各项材料;
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应当经公证、认证。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