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