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印制、颁发。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雇员证》由司法部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放。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