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处应当设立银行人民币账户和外汇帐户,接受境内客户的汇入款项。

代表处应当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