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四章 代表的派驻和变更 第三十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代表的派驻和变更 第三十条 司法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应当在6个月内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代表处持核准通知,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取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