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代表处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代表处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处被注销后,债权人有权就尚未清偿的债权向外国律师事务所追偿。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