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十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