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执行刑罚的行为;

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