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执行刑罚的行为; 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