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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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