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