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不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