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书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和本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