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