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