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依照以下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登记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

不予受理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5日内填写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申请人发出;

应当受理的,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