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章 听证的受理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听证的受理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