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场所设置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场所设置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