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场所设置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场所设置 第六条 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