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