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七条 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