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治疗;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或者有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倾向的戒毒人员应当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