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