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