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 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