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