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打击报复信访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