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