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