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可以即时受理并办结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办结;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和意见书的以外,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和答复信访人。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普通信访程序办理,并告知信访人;办理期限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