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简单明了的初次信访事项,可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提出咨询或者意见建议,可以即时反馈的;
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办理的;
司法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能够即时履行的;
其他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
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提出咨询或者意见建议,可以即时反馈的;
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办理的;
司法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能够即时履行的;
其他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