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处理决定,其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逐级办理、复查、复核完毕并答复,或者其拒不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已超过规定时限的;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访人同意接受处理意见后又反悔,且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信访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实体或者程序上的瑕疵,依法已经得到纠正,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的。

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转办、交办、统计、通报,但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