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造假的;
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造假的;
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